目 录
四川中采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拟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生物试剂耗材配送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竞争性磋商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编号:ZMHT-XM202403049
2.采购项目名称: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生物试剂耗材配送服务项目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采购人: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采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项目情况
1、项目预算:179133.00元。
2、配送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在收到采购人的采购清单后,产品三个工作日内到货,具体提供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采购项目简介及采购内容详见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 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供应商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要求并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凭证。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邀请磋商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发售时间: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4月1日9:00-12:00,14:3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方式1:在本磋商文件发售时间期限内,登录我公司官方网站(http://sczcht.com.cn/)进行注册后报名,注册成功后进入项目采购公告点击报名,具体流程详见“供应商服务系统操作手册”。
方式2:在本磋商文件发售时间期限内,进行现场报名,(地址:①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观南上域5栋1601室,②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888号22幢3层1号)并提交以下资料: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
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磋商文件获取后,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八、递交响应文件时间:2024年4月7日9:30-10: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888号22幢3层1号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递交响应文件的招标代表应提供《供应商签到函》【原件】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注:《供应商签到函》格式详见附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4年4月7日10:00(北京时间)。
十一、磋商地点: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888号22幢3层1号。
十二、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东段105号
联 系 人:赵老师
联系电话:0832-2266945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采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32-2121799
地 址: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888号22幢3层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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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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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 |
采购预算:17913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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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要求:单价限价不超过第五章配送清单单价最高限价,总价不超过17913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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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结算方式 |
分批次据实结算;结算金额=∑各品种配送时成交的单价×各品种实际入库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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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联合体 |
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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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所属行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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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定向采购 |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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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磋商结果公告 |
磋商结果在四川中采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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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人应提交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档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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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磋商有效期 |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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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32-2121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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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32-2121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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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通知书领取 |
成交结果通知后,请成交供应商凭单位介绍信原件和领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到四川中采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32-2121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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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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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疑 |
四川中采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32-2121799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888号22幢3层1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本项目质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现场或快递形式提交质疑函(①书面形式现场提交的以书面签收的日期为准②采用快递形式提交的质疑函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签收单上亲自书面签收日期为准,否则视为未收到质疑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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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费 |
根据代理协议约定,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金额为:5000元,由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收款单位:四川中采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 开 户 行: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晟支行 银行账号:40060120000018993 注:缴纳费用后请尽快将《发票开票申请表》(见附件)发送至财务邮箱(2748254552@qq.com)。开票信息务必确认准确。缴纳费用后30日为开票有效期,逾期不再补开发票,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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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须知附表与磋商文件其他内容不一致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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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2本次磋商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四川中采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5.5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5.6回避。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本项目不涉及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本项目不组织。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档一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档一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0.4 递交响应文件的磋商代表应提供《供应商签到函》【原件】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否则代理机构有权拒收递交的响应文件。(注:《供应商签到函》格式详见磋商文件后附表)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1供应商对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交声明函,经查询发现虚假承诺,则取消磋商资格,作为无效处理。
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告知成交供应商并发出成交通知书和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本项目不允许。
本项目不允许。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涉及。
本项目不涉及。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支付程序、时间等:详见磋商文件。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38.询问、质疑的接收和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供应商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要求并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凭证。
注:
2、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响应文件格式中的(承诺函)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投标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注:①响应文件中的投标代表与《供应商签到函》中的投标代表应为同一人。)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4、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注:①可提供2022或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22或2023年度供应商的内部财务报表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④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或市场监管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⑤也可提供承诺函。
5、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注:提供承诺函或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对履行本项目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情况介绍,供应商进行情况介绍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7、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注:①提供近三个月以来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②也可提供承诺函(注:税收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收据或网银转帐回执单等有效证明材料;社保资金提供社保部门开具的收据或网银转帐回执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已缴费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8、供应商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要求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凭证。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证明资料:按本项目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供应商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由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供应商获取文件情况的证明材料。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上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不予提供。
2、以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新成立企业不满足采购人年度要求的,供应商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3、本章提供的证明材料是供应商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未通过审查的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4、本章要求提供的证件都应在有效期内,上述资格证明材料除明确提供复印件以外,均应提供原件,所有原件、复印件都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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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价最高限价(元) |
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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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B运送培养基 |
2 |
200 |
盒 |
|
2 |
巧克力平板 |
2 |
300 |
盒 |
|
3 |
肠道增菌肉汤 |
1 |
150 |
盒 |
|
4 |
选择性木炭琼脂培养基 |
20 |
200 |
包 |
|
5 |
SBG增菌液 |
4 |
120 |
盒 |
|
6 |
TTB增菌液 |
2 |
150 |
盒 |
|
7 |
SC增菌液 |
2 |
150 |
盒 |
|
8 |
RVS增菌液 |
2 |
150 |
盒 |
|
9 |
沙门显色平板 |
2 |
150 |
盒 |
|
10 |
弧菌显色平板 |
2 |
150 |
盒 |
|
11 |
TCBS平板 |
2 |
150 |
盒 |
|
12 |
四号琼脂 |
2 |
150 |
盒 |
|
13 |
碱性蛋白胨水 |
2 |
200 |
盒 |
|
14 |
3%氯化钠碱性蛋白胨水 |
2 |
200 |
盒 |
|
15 |
弯曲菌检测试剂盒(双孔滤膜法) |
1 |
1400 |
盒 |
|
16 |
Preston肉汤 |
1 |
300 |
盒 |
|
17 |
Karmali平板 |
1 |
300 |
盒 |
|
18 |
含225ml改良磷酸盐缓冲液均质袋 |
1 |
150 |
盒 |
|
19 |
改良Y平板 |
1 |
120 |
盒 |
|
20 |
CIN-1平板 |
1 |
120 |
盒 |
|
21 |
甘露醇卵黄多粘菌素琼脂平板(MYP) |
3 |
100 |
包 |
|
22 |
含225ml营养肉汤均质袋 |
2 |
100 |
盒 |
|
23 |
XLD培养基平板 |
4 |
100 |
盒 |
|
24 |
BS培养基平板 |
4 |
100 |
盒 |
|
25 |
李氏菌增菌肉汤(LB1) |
1 |
250 |
盒 |
|
26 |
李氏增菌肉汤LB2 |
1 |
150 |
盒 |
|
27 |
李斯特氏菌显色平皿 |
2 |
200 |
包 |
|
28 |
百日咳转运培养基 |
2 |
500 |
盒 |
|
29 |
百日咳杆菌双重核酸实时荧光PCR检测试剂盒(探针法) |
2 |
5000 |
盒 |
|
30 |
呼吸道细菌多重核酸实时荧光PCR检测试剂盒(检测目标至少包含:肺炎链球菌、流感嗜血杆菌、百日咳鲍特菌、A族链球菌、肺炎克雷伯、肺炎支原体、肺炎衣原体、鹦鹉热衣原体、军团菌、隐球菌、曲霉菌、肺孢子菌) |
2 |
5000 |
盒 |
|
31 |
腹泻细菌多重核酸实时荧光PCR检测试剂盒(检测目标至少包含:霍乱弧菌、副溶血弧菌、沙门菌、志贺菌、致泻性大肠埃希菌、弯曲菌、小肠结肠耶尔森菌、艰难梭菌、阪崎克罗诺杆菌、嗜水气单胞菌、类志贺邻单胞菌、河弧菌) |
2 |
5000 |
盒 |
|
32 |
营养肉汤 |
1 |
200 |
瓶 |
|
33 |
麦康凯琼脂培养基 |
1 |
200 |
瓶 |
|
34 |
缓冲蛋白胨水 |
1 |
200 |
瓶 |
|
35 |
尿素琼脂PH7.2 |
1 |
200 |
瓶 |
|
36 |
SCDLP液体培养基 |
1 |
200 |
瓶 |
|
37 |
卵磷脂吐温80营养琼脂 |
1 |
200 |
瓶 |
|
38 |
月桂基硫酸盐胰蛋白胨肉汤(LST) |
1 |
200 |
瓶 |
|
39 |
EC肉汤 |
1 |
200 |
瓶 |
|
40 |
伊红美蓝琼脂(EMB) |
1 |
200 |
瓶 |
|
41 |
亮绿乳糖胆盐培养液(BGB) |
1 |
200 |
瓶 |
|
42 |
EC-MUG培养基 |
1 |
500 |
瓶 |
|
43 |
STEC显色培养基 |
1 |
500 |
瓶 |
|
44 |
O157显色培养基 |
1 |
500 |
瓶 |
|
45 |
大肠杆菌显色培养基 |
1 |
500 |
瓶 |
|
46 |
亚硒酸盐胱氨酸增菌液(SC) |
1 |
200 |
瓶 |
|
47 |
亚硫酸铋琼脂(BS) |
1 |
200 |
瓶 |
|
48 |
沙门氏菌显色培养基 |
1 |
1000 |
瓶 |
|
49 |
亚硒酸盐增菌液 |
1 |
200 |
瓶 |
|
50 |
三糖铁琼脂(TSI) |
1 |
150 |
瓶 |
|
51 |
KF链球菌琼脂 |
1 |
200 |
瓶 |
|
52 |
阪崎肠杆菌显色培养基 |
1 |
2000 |
瓶 |
|
53 |
TCBS琼脂 |
1 |
200 |
瓶 |
|
54 |
弧菌显色培养基 |
1 |
1000 |
瓶 |
|
55 |
改良纤维二糖多粘菌素B多粘菌素E琼脂 |
1 |
200 |
瓶 |
|
56 |
弯曲菌显色培养基 |
1 |
1000 |
瓶 |
|
57 |
改良磷酸盐缓冲液PBS |
1 |
200 |
瓶 |
|
58 |
CIN-1培养基基础 |
1 |
200 |
瓶 |
|
59 |
改良Y培养基 |
1 |
200 |
瓶 |
|
60 |
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显色培养基 |
1 |
1000 |
瓶 |
|
61 |
亚硫酸盐多粘菌素磺胺嘧啶琼脂基础(SPS) |
1 |
200 |
瓶 |
|
62 |
假单胞菌琼脂基础培养基(CN) |
1 |
500 |
瓶 |
|
63 |
蜡样芽孢杆菌显色培养基 |
1 |
1000 |
瓶 |
|
64 |
溴甲酚紫葡萄糖蛋白胨水 |
1 |
200 |
瓶 |
|
65 |
7.5%氯化钠肉汤 |
1 |
150 |
瓶 |
|
66 |
金黄色葡萄球菌显色培养基 |
1 |
1000 |
瓶 |
|
67 |
脑心浸液肉汤 |
1 |
300 |
瓶 |
|
68 |
10%氯化钠胰酪胨大豆肉汤 |
1 |
300 |
瓶 |
|
69 |
李斯特显色培养基 |
1 |
1000 |
瓶 |
|
70 |
MC培养基 |
1 |
200 |
瓶 |
|
71 |
质谱系统霉菌样本预处理试剂盒 |
1 |
6000 |
盒 |
|
72 |
无菌水样采集袋(含0.4mg硫代硫酸钠) |
3 |
400 |
箱 |
|
73 |
粪大肠菌群测定试剂盒2号 |
1 |
190 |
盒 |
|
74 |
粪大肠菌群测定试剂盒(污水) |
1 |
190 |
盒 |
|
75 |
粪大肠群测定试剂盒1号 |
1 |
190 |
盒 |
|
76 |
EC培养基管 |
1 |
500 |
盒 |
|
77 |
伊红美蓝平板 |
10 |
112 |
包 |
|
78 |
BS琼脂平板 |
5 |
80 |
包 |
|
79 |
SS琼脂平板 |
5 |
80 |
包 |
|
80 |
三糖铁琼脂斜面培养基 |
10 |
190 |
盒 |
|
81 |
一次性培养皿 |
7 |
2710 |
箱 |
|
82 |
亚硫酸盐-多粘菌素-磺胺嘧啶琼脂平板 |
1 |
233 |
包 |
|
83 |
脑心浸液肉汤(BHIB)培养基 |
1 |
2300 |
盒 |
|
84 |
脑心浸萃琼脂(BHIA)培养基 |
1 |
90 |
包 |
|
85 |
革兰氏阴性细菌鉴定卡(GN卡) |
2 |
1200 |
盒 |
|
86 |
革兰氏阳性细菌鉴定卡(GP卡) |
1 |
1200 |
盒 |
|
87 |
芽孢杆菌鉴定卡(BCL卡) |
1 |
1200 |
盒 |
|
88 |
营养琼脂平板 |
20 |
88 |
盒 |
|
89 |
沙氏琼脂平板 |
20 |
120 |
盒 |
|
90 |
0.85%无菌生理盐水管(10ml) |
30 |
140 |
盒 |
|
91 |
0.85%无菌生理盐水管(9ml) |
30 |
140 |
盒 |
|
92 |
双料乳糖胆盐发酵培养基管 |
30 |
200 |
盒 |
|
93 |
单料乳糖蛋白胨培养液 |
1 |
150 |
盒 |
|
94 |
7.5%氯化钠肉汤 |
17 |
110 |
盒 |
|
95 |
血平板 |
44 |
100 |
盒 |
|
96 |
BP平板 |
5 |
190 |
盒 |
|
97 |
GVPC平板 |
2 |
190 |
包 |
|
98 |
BCYE平板 |
2 |
190 |
包 |
|
99 |
BCYE-CYS平板 |
2 |
190 |
包 |
|
100 |
酶底物法军团菌试剂 |
2.5 |
4000 |
盒 |
|
101 |
96孔定量盘 |
2 |
1050 |
件 |
|
102 |
预处理套装(非饮用水样品预处理) |
1 |
791 |
套 |
|
103 |
取样瓶200/包/120毫升100毫升刻度/无硫代硫酸钠 |
2.2 |
111 |
件 |
|
104 |
嗜肺军团菌分型血清(多个分型血清) |
1 |
900 |
盒 |
|
105 |
嗜肺军团菌实时荧光PCR试剂盒 |
1 |
2500 |
盒 |
|
106 |
复合中和洗脱液(10ml) |
12 |
146 |
盒 |
|
107 |
复合中和洗脱液(9ml) |
2 |
150 |
盒 |
|
108 |
SCDLP液体培养基 |
1 |
323 |
盒 |
|
109 |
十六烷三甲基溴化铵琼脂平板 |
1 |
200 |
包 |
|
110 |
腹泻细菌多重核酸实时荧光PCR检测试剂盒(检测目标至少包含:霍乱弧菌、副溶血弧菌、沙门菌、志贺菌、致泻性大肠埃希菌、弯曲菌、小肠结肠耶尔森菌、艰难梭菌、阪崎克罗诺杆菌、嗜水气单胞菌、类志贺邻单胞菌、河弧菌) |
1 |
5500 |
盒 |
|
111 |
2019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液体质控品(低值S0) |
30 |
160 |
支 |
|
112 |
2019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液体质控品(中值S1) |
20 |
160 |
支 |
|
113 |
禽流感病毒H5亚型核酸检测试剂盒 |
1 |
1650 |
盒 |
|
114 |
禽流感病毒H7核酸检测试剂盒 |
1 |
1650 |
盒 |
|
115 |
禽流感病毒H9亚型核酸检测试剂盒 |
1 |
1650 |
盒 |
|
116 |
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
1 |
3000 |
盒 |
|
117 |
水痘-带状疱疹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
1 |
3000 |
盒 |
|
118 |
SARS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 |
1 |
3000 |
盒 |
|
119 |
轮状病毒A/B/C组核酸检测试剂盒 |
1 |
3000 |
盒 |
|
120 |
登革病毒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盒 |
1 |
3000 |
盒 |
二、规格及技术参数要求
|
序号 |
名称 |
计量单位 |
是否涉及核心产品 |
是否涉及采购节能产品 |
是否涉及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指标 |
|
1 |
C-B运送培养基 |
盒 |
否 |
否 |
否 |
成品,20支/盒 |
|
2 |
巧克力平板 |
盒 |
否 |
否 |
否 |
成品,20个/盒 |
|
3 |
肠道增菌肉汤 |
盒 |
否 |
否 |
否 |
成品,20袋/盒,30mL/袋或30mL/瓶 |
|
4 |
选择性木炭琼脂培养基 |
包 |
否 |
否 |
否 |
成品,5个/包 |
|
5 |
SBG增菌液 |
盒 |
否 |
否 |
否 |
成品,20支/盒,10mL/支 |
|
6 |
TTB增菌液 |
盒 |
否 |
否 |
否 |
成品,20支/盒,10mL/支 |
|
7 |
SC增菌液 |
盒 |
否 |
否 |
否 |
成品,20支/盒,10mL/支 |
|
8 |
RVS增菌液 |
盒 |
否 |
否 |
否 |
成品,20支/盒,10mL/支 |
|
9 |
沙门显色平板 |
盒 |
否 |
否 |
否 |
成品,10个/盒,90cm/皿 |
|
10 |
弧菌显色平板 |
盒 |
否 |
否 |
否 |
成品,10个/盒,90cm/皿 |
|
11 |
TCBS平板 |
盒 |
否 |
否 |
否 |
成品,10个/盒,90cm/皿 |
|
12 |
四号琼脂 |
盒 |
否 |
否 |
否 |
成品,10个/盒,90cm/皿 |
|
13 |
碱性蛋白胨水 |
盒 |
否 |
否 |
否 |
成品,10袋/盒,225mL/袋 |
|
14 |
3%氯化钠碱性蛋白胨水 |
盒 |
否 |
否 |
否 |
成品,10袋/盒,225mL/袋 |
|
15 |
弯曲菌检测试剂盒(双孔滤膜法) |
盒 |
否 |
否 |
否 |
成品,10T/盒,适用于人源性标本等 |
|
16 |
Preston肉汤 |
盒 |
否 |
否 |
否 |
成品,20支/盒,10mL/支 |
|
17 |
Karmali平板 |
盒 |
否 |
否 |
否 |
成品,10个/盒,90cm/皿 |
|
18 |
含225ml改良磷酸盐缓冲液均质袋 |
盒 |
否 |
否 |
否 |
成品,10袋/盒,225mL/袋 |
|
19 |
改良Y平板 |
盒 |
否 |
否 |
否 |
成品,10个/盒,90cm/皿 |
|
20 |
CIN-1平板 |
盒 |
否 |
否 |
否 |
成品,10个/盒,90cm/皿 |
|
21 |
甘露醇卵黄多粘菌素琼脂平板(MYP) |
包 |
否 |
否 |
否 |
成品,10个/盒,90cm/皿 |
|
22 |
含225ml营养肉汤均质袋 |
盒 |
否 |
否 |
否 |
成品,10袋/盒,225mL/袋 |
|
23 |
XLD培养基平板 |
盒 |
否 |
否 |
否 |
成品,10个/盒,90cm/皿 |
|
24 |
BS培养基平板 |
盒 |
否 |
否 |
否 |
成品,10个/盒,90cm/皿 |
|
25 |
李氏菌增菌肉汤(LB1) |
盒 |
否 |
否 |
否 |
成品,10袋/盒,225mL/袋,添加剂单独配套发 |
|
26 |
李氏增菌肉汤LB2 |
盒 |
否 |
否 |
否 |
成品,20支/盒,10mL/支 |
|
27 |
李斯特氏菌显色平皿 |
包 |
否 |
否 |
否 |
成品,10个/盒,90cm/皿 |
|
28 |
百日咳转运培养基 |
盒 |
否 |
否 |
否 |
成品,50支/盒 |
|
29 |
百日咳杆菌双重核酸实时荧光PCR检测试剂盒(探针法) |
盒 |
否 |
否 |
否 |
25人份/盒,检测限≤500拷贝/mL,同时检测ptxA和Is481两种基因,检测时间≤70min,有效期≥12个月 |
|
30 |
呼吸道细菌多重核酸实时荧光PCR检测试剂盒(检测目标至少包含:肺炎链球菌、流感嗜血杆菌、百日咳鲍特菌、A族链球菌、肺炎克雷伯、肺炎支原体、肺炎衣原体、鹦鹉热衣原体、军团菌、隐球菌、曲霉菌、肺孢子菌) |
盒 |
否 |
否 |
否 |
12T/盒,预分装,检测限≤500拷贝/mL,匹配国家致病菌识别网呼吸道症候群 |
|
31 |
腹泻细菌多重核酸实时荧光PCR检测试剂盒(检测目标至少包含:霍乱弧菌、副溶血弧菌、沙门菌、志贺菌、致泻性大肠埃希菌、弯曲菌、小肠结肠耶尔森菌、艰难梭菌、阪崎克罗诺杆菌、嗜水气单胞菌、类志贺邻单胞菌、河弧菌) |
盒 |
否 |
否 |
否 |
12T/盒,预分装,检测限≤500拷贝/mL,匹配国家致病菌识别网腹泻症候群 |
|
32 |
营养肉汤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 |
|
33 |
麦康凯琼脂培养基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 |
|
34 |
缓冲蛋白胨水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 |
|
35 |
尿素琼脂PH7.2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 |
|
36 |
SCDLP液体培养基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 |
|
37 |
卵磷脂吐温80营养琼脂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 |
|
38 |
月桂基硫酸盐胰蛋白胨肉汤(LST)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 |
|
39 |
EC肉汤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 |
|
40 |
伊红美蓝琼脂(EMB)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 |
|
41 |
亮绿乳糖胆盐培养液(BGB)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 |
|
42 |
EC-MUG培养基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 |
|
43 |
STEC显色培养基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1000ml/瓶 |
|
44 |
O157显色培养基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1000ml/瓶 |
|
45 |
大肠杆菌显色培养基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1000ml/瓶 |
|
46 |
亚硒酸盐胱氨酸增菌液(SC)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添加剂配套发 |
|
47 |
亚硫酸铋琼脂(BS)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添加剂配套发 |
|
48 |
沙门氏菌显色培养基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1000ml/瓶 |
|
49 |
亚硒酸盐增菌液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 |
|
50 |
三糖铁琼脂(TSI)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 |
|
51 |
KF链球菌琼脂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 |
|
52 |
阪崎肠杆菌显色培养基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1000ml/瓶、添加剂配套发 |
|
53 |
TCBS琼脂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 |
|
54 |
弧菌显色培养基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1000ml/瓶 |
|
55 |
改良纤维二糖多粘菌素B多粘菌素E琼脂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添加剂配套发 |
|
56 |
弯曲菌显色培养基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1000ml/瓶、添加剂配套发 |
|
57 |
改良磷酸盐缓冲液PBS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添加剂配套发 |
|
58 |
CIN-1培养基基础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添加剂配套发 |
|
59 |
改良Y培养基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添加剂配套发 |
|
60 |
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显色培养基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1000ml/瓶、添加剂配套发 |
|
61 |
亚硫酸盐多粘菌素磺胺嘧啶琼脂基础(SPS)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添加剂配套发 |
|
62 |
假单胞菌琼脂基础培养基(CN)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添加剂配套发 |
|
63 |
蜡样芽孢杆菌显色培养基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添加剂配套发 |
|
64 |
溴甲酚紫葡萄糖蛋白胨水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添加剂配套发 |
|
65 |
7.5%氯化钠肉汤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 |
|
66 |
金黄色葡萄球菌显色培养基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1000ml/瓶 |
|
67 |
脑心浸液肉汤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 |
|
68 |
10%氯化钠胰酪胨大豆肉汤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 |
|
69 |
李斯特显色培养基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 |
|
70 |
MC培养基 |
瓶 |
否 |
否 |
否 |
干粉、250g/瓶 |
|
71 |
质谱系统霉菌样本预处理试剂盒 |
盒 |
否 |
否 |
否 |
120测试/盒、与安图质谱仪相匹配 |
|
72 |
无菌水样采集袋(含0.4mg硫代硫酸钠) |
箱 |
否 |
否 |
否 |
100个/箱 |
|
73 |
粪大肠菌群测定试剂盒2号 |
盒 |
否 |
否 |
否 |
10个/盒 |
|
74 |
粪大肠菌群测定试剂盒(污水) |
盒 |
否 |
否 |
否 |
10个/盒 |
|
75 |
粪大肠群测定试剂盒1号 |
盒 |
否 |
否 |
否 |
10个/盒 |
|
76 |
EC培养基管 |
盒 |
否 |
否 |
否 |
100支/盒 |
|
77 |
伊红美蓝平板 |
包 |
否 |
否 |
否 |
10个/包 |
|
78 |
BS琼脂平板 |
包 |
否 |
否 |
否 |
10个/包 |
|
79 |
SS琼脂平板 |
包 |
否 |
否 |
否 |
10个/包 |
|
80 |
三糖铁琼脂斜面培养基 |
盒 |
否 |
否 |
否 |
20支/盒 |
|
81 |
一次性培养皿 |
箱 |
否 |
否 |
否 |
500个/箱 |
|
82 |
亚硫酸盐-多粘菌素-磺胺嘧啶琼脂平板 |
包 |
否 |
否 |
否 |
10个/包 |
|
83 |
脑心浸液肉汤(BHIB)培养基 |
盒 |
否 |
否 |
否 |
10ml*20支/盒 |
|
84 |
脑心浸萃琼脂(BHIA)培养基 |
包 |
否 |
否 |
否 |
10个/包 |
|
85 |
革兰氏阴性细菌鉴定卡(GN卡) |
盒 |
否 |
否 |
否 |
20测试/盒 |
|
86 |
革兰氏阳性细菌鉴定卡(GP卡) |
盒 |
否 |
否 |
否 |
20测试/盒 |
|
87 |
芽孢杆菌鉴定卡(BCL卡) |
盒 |
否 |
否 |
否 |
20测试/盒 |
|
88 |
营养琼脂平板 |
盒 |
否 |
否 |
否 |
20个/盒 |
|
89 |
沙氏琼脂平板 |
盒 |
否 |
否 |
否 |
20个/盒 |
|
90 |
0.85%无菌生理盐水管(10ml) |
盒 |
否 |
否 |
否 |
20支/盒 |
|
91 |
0.85%无菌生理盐水管(9ml) |
盒 |
否 |
否 |
否 |
20支/盒 |
|
92 |
双料乳糖胆盐发酵培养基管 |
盒 |
否 |
否 |
否 |
5ml*20支/盒 |
|
93 |
单料乳糖蛋白胨培养液 |
盒 |
否 |
否 |
否 |
20支/盒 |
|
94 |
7.5%氯化钠肉汤 |
盒 |
否 |
否 |
否 |
20支/盒 |
|
95 |
血平板 |
盒 |
否 |
否 |
否 |
20个/盒 |
|
96 |
BP平板 |
盒 |
否 |
否 |
否 |
20个/盒 |
|
97 |
GVPC平板 |
包 |
否 |
否 |
否 |
10个/包 |
|
98 |
BCYE平板 |
包 |
否 |
否 |
否 |
10个/包 |
|
99 |
BCYE-CYS平板 |
包 |
否 |
否 |
否 |
10个/包 |
|
100 |
酶底物法军团菌试剂 |
盒 |
否 |
否 |
否 |
10个/盒 |
|
101 |
96孔定量盘 |
件 |
否 |
否 |
否 |
10个/件 |
|
102 |
预处理套装(非饮用水样品预处理) |
套 |
否 |
否 |
否 |
1瓶/套 |
|
103 |
取样瓶200/包/120毫升100毫升刻度/无硫代硫酸钠 |
件 |
否 |
否 |
否 |
10个/件 |
|
104 |
嗜肺军团菌分型血清(多个分型血清) |
盒 |
否 |
否 |
否 |
盒 |
|
105 |
嗜肺军团菌实时荧光PCR试剂盒 |
盒 |
否 |
否 |
否 |
25T/盒 |
|
106 |
复合中和洗脱液(10ml) |
盒 |
否 |
否 |
否 |
10ml*20支/盒 |
|
107 |
复合中和洗脱液(9ml) |
盒 |
否 |
否 |
否 |
9ml*20支/盒 |
|
108 |
SCDLP液体培养基 |
盒 |
否 |
否 |
否 |
20支/盒 |
|
109 |
十六烷三甲基溴化铵琼脂平板 |
包 |
否 |
否 |
否 |
10个/包 |
|
110 |
腹泻细菌多重核酸实时荧光PCR检测试剂盒(检测目标至少包含:霍乱弧菌、副溶血弧菌、沙门菌、志贺菌、致泻性大肠埃希菌、弯曲菌、小肠结肠耶尔森菌、艰难梭菌、阪崎克罗诺杆菌、嗜水气单胞菌、类志贺邻单胞菌、河弧菌) |
盒 |
否 |
否 |
否 |
12T/盒,预分装,检测限≤500拷贝/mL,匹配国家致病菌识别网腹泻症候群 |
|
111 |
2019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液体质控品(低值S0) |
支 |
否 |
否 |
否 |
0.5ml/支,低值S0 |
|
112 |
2019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液体质控品(中值S1) |
支 |
否 |
否 |
否 |
0.5ml/支,中值S1 |
|
113 |
禽流感病毒H5亚型核酸检测试剂盒 |
盒 |
否 |
否 |
否 |
50测试/盒,检测限500copies/mL |
|
114 |
禽流感病毒H7核酸检测试剂盒 |
盒 |
否 |
否 |
否 |
50测试/盒,检测限500copies/mL |
|
115 |
禽流感病毒H9亚型核酸检测试剂盒 |
盒 |
否 |
否 |
否 |
50测试/盒,检测限500copies/mL |
|
116 |
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
盒 |
否 |
否 |
否 |
50测试/盒,检测限500copies/mL |
|
117 |
水痘-带状疱疹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
盒 |
否 |
否 |
否 |
50测试/盒,检测限500copies/mL |
|
118 |
SARS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 |
盒 |
否 |
否 |
否 |
50测试/盒,检测限500copies/mL |
|
119 |
轮状病毒A/B/C组核酸检测试剂盒 |
盒 |
否 |
否 |
否 |
50测试/盒,检测限500copies/mL |
|
120 |
登革病毒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盒 |
盒 |
否 |
否 |
否 |
50测试/盒,检测限500copies/mL |
三、特别说明
四、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在收到采购人的采购清单后,产品三个工作日内到货,具体提供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2.服务地点: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人指定地点)。
3.配送时间要求:按采购人实际需求的时间要求配送货物。
4.报价要求:单价限价不超过第五章配送清单单价最高限价,总价不超过179133.00元。(本项目报价得分按所有产品单价合计金额进行计算)
5、结算方式:
5.1分批次据实结算。
5.2结算金额=∑各品种配送时成交的单价×各品种实际入库数量。
5.3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的正式发票和付款凭证后按照采购人支付流程,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6、医用试剂耗材质量保证
6.1成交供应商需提供全新、全面、合格,符合国家标准的货物。
6.2成交供应商应根据订单数量,按时且保质保量送达交货地点,且要保证配送产品来源渠道的合法合规性。
6.3成交供应商所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标准和相关要求,确保临床使用安全有效,在正常使用下不应对使用者造成任何人身伤害。如因产品质量或标识不明确而对使用者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6.4产品包装要求(如涉及):包装袋(箱)应干净、结实、无破损、封口严密,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在每件包装上须注明产品注册证名称、产品注册证号、产地、生产厂家、批号、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产品保质有效期、质量合格标志等(需无菌包装的试剂必须保证符合无菌要求)。
6.5成交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
6.6成交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人关于试剂管理的相关规定。
6.7配送产品到达指定地点后,采购人将对配送产品的相关国家强制要求的证书资质(产品注册证/备案凭证、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票据、质量合格证明、有效期、包装、中文说明书、订单数量等资料及信息进行查验,对查验不符的产品,采购人有权拒绝接收。
6.8成交供应商保证所供试剂有效期不低于1年,自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确保采购人在使用试剂的过程中安全、有效。
6.9试剂临近失效期,采购人提前三个月向成交供应商提出更换,成交供应商须在试剂失效前一个月更换完毕,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推诿。
6.10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在临床使用中效果欠佳,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更换同类合格有效产品。
8、合同有效期内,项目清单中产品凡是纳入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用耗材,成交供应商应在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应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下发的《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挂网采购,且挂网采购价格不应高于“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的挂网最低价格和采购成交价中的任一价格。若因供应商或厂家原因无法按上述要求执行的,则采购人可以不再采购无法按照前述要求执行的相应产品,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因自身原因造成采购合同终止,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如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采购人全部损失。
10、验收标准:
采购人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订单数量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要求的产品,有权拒绝接收,成交供应商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及时进行更换,不得影响采购人的临床使用。验收时采购人有权对所配送产品资质、票据、质量合格证明、中文说明书原件等信息进行查验。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实质性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根据实际磋商情况确定。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正本/副本)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分 包 号:
资格性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 年 月 日
承诺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单位名称),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XXX项目(采购编号: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注:1.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外籍人员的护照等。
3.响应文件文件由法定代表人递交时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本人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就参加你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采购活动、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约等一切事宜,我单位均予承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证明。
注: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双面均应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 (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致:(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 (供应商公司名称)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我方承担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 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
致: (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郑重声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 期: 年____月 日
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致:(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郑重声明:在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内,我方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 期: 年 月____日
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致(采购代理机构):
本单位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的采购活动,现根据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做出以下承诺:
我单位的失信行为 次(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壹、贰、叁、肆等。);(仅限磋商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
我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本表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供应商也可提供自己的格式;
2、供应商存在以上所述失信行为的,将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附表的要求进行处理;
3、财政部门对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后,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并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1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
4、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正本/副本)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分 包 号:
其他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 年 月 日
投标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本次所投产品总价报价为:XX元。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X份,副本X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X天。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分项报价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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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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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投标人必须按“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格式详细报出单位,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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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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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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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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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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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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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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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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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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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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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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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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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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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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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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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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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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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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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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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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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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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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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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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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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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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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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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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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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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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第XX包(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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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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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供应商必须逐条填写,并提供相应材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的内容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请将偏离条款逐条应答。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商务应答表
第XX包(如有)
|
序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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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供应商必须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要求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请将偏离条款逐条应答。
供应商人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是否通过验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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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 XXXX
供应商本项目服务人员情况表
采购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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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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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 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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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 期:XXX
2-8【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配送服务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服务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服务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1、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划分标准为中小型企业适用。
2-9【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工程/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工程/服务(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注:
①如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则其评审中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能享受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需提供此声明函,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②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理。
2-10【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如涉及)
说明:
①监狱企业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②监狱企业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未提供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的,则不能享受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③非监狱企业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采购政策要求以及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4)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5)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库〔2014〕214 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出项目终止通知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推荐顺序在非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之前;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且均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并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且不能判定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并列。(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需提供属于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出项目终止通知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政策功能、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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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分因素 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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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报价20% |
20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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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服务方案34% |
34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方案,内容应至少包含: (1)配送方案 ①完善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②完整的配送流程(运输及验收流程); ③配送人员和车辆的配置计划。 以上三要素齐全、符合项目实际的得6分,每少提供一项扣2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供应商提供的配送方案在均提供了上述内容的基础上:①设置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加1分;②配送流程完整、贴合项目实际需求的加1分;③配送人员安排合理可行、车辆配置合理的加1分;最多加3分。本项最多9分。 (2)质量保障方案 ①质量管理岗位设置; ②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③质量过程管理制度; ④质量资料建档制度。 以上四要素齐全、符合项目实际的得8分,每少提供一项扣2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障措施在均提供了上述内容的基础上:①设置的质量管理岗位合理的加1分;②质量管理岗位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的加1分;③质量过程管理制具体到各环节、且各环节紧密相连的加1分;④质量资料建档制度有明确的资料归档要求的加1分,最多加4分。本项最多12分。 (3)应急保障方案 ①过程中的突发应急措施; ②临时配送应急措施; 以上二要素齐全、符合项目实际的得3分,每少提供一项扣1.5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供应商提供的应急方案在均提供了上述内容的基础上:①货物运输途中过程中的突发应急措施可行、考虑周全,能有效保障货物安全的加1分;②针对使用部门的临时需求,供应商提供的应急方案能有效保障货物及时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加1分,最多加2分。本项最多5分。 (4)售后服务方案 ①售后服务内容; ②售后服务响应时间; 以上二要素齐全、符合项目实际的得4分,每少提供一项扣2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包含上述全部内容的基础上:①售后服务内容完善,能充分保障货物长期正常使用,有明确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加2分;②售后服务响应安排合理,能在收到采购人售后服务要求后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妥善的方案加2分,最多加4分。本项最多8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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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技术参数42% |
42分 |
供应商投标文件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二 、规格及技术参数要求”得42分,投标文件未完全满足的按以下方式计算: 条款得分(共计120条)=(供应商满足一般条款的数量÷一般条款的总数量)×42分;每有一项不满足扣0.35分,供应商需在技术应答表中对偏离情况进行应答。 注:(1)本项所述的条款数量按以下原则计算: 按“规格及技术参数要求”中1、2、3、……为一项计算 (2)供应商需在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进行应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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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履约能力4% |
4分 |
2021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提供类似项目业绩或提供配送的服务满意证明,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得4分。 |
提供合同的复印件或者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复印件或配送的服务满意证明作为证明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
注:1)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特别提醒:采购合同的签订不得偏离磋商文件要约及投标文件承诺的实质性内容,以下为合同基本格式,仅作参考。在签订具体合同时,双方可根据具体要求进行调整)
履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20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XXX采购项目的 《磋商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服务质量要求
二、服务方式及内容。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四、服务方案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XXX。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八、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向乙方支付货物费用,每逾期一天,按应支付金额的X‰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直至实际支付之日
2.因甲方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对乙方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
九、不可抗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XX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XX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2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持有1份,乙方持有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地 址: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地 址: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配送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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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名称 |
生产厂家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单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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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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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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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考评办法
采购人每月对成交供应商组织一次考核评估,由采购人自行组织牵头完成,考核内容包括对成交供应商提供产品的品质保证能力、产品的资质证件、供货情况、服务情况等方面。考核表中的考核内容出现4项以上不合格的,即认定考核结果不合格,采购人可以取消该供应商配送资格。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1.产品品质保证能力:①签订供应商服务承诺书、购销廉洁承诺书,未签订视为不合格;②产品发生质量问题视为不合格;③未按照医院要求供货,包括送货单登记不全、票据错误、一次性产品检验报告未随货同行或提供的批检报告与实物不符或批检报告未加盖供应商的印章等视为不合格。
2.产品的资质证件:提供合格的供应商、生产企业以及产品的资质,包括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生产厂家有效期内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产品注册证(备案文件)等,未提供视为不合格。
3.供货情况:①未按照采购员提出的供货时间送货视为不合格;②供应商应按采购员通知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供货,多送、少送视为不合格。
4.服务情况:①货到库房验货中,发生问题时,供应商应积极响应。如产品不符合验收标准,需要退货、换货,供应商未按库房要求及时办理的,视为不合格;②供应商未按医院的要求开具送货单、票据的视为不合格;③所有产品都必须送达库房,并按要求摆放整齐,违反视为不合格;④产品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甚至因使用产品导致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医疗纠纷等,供应商应按采购人通知的时间到采购人指定现场处理,若供应商不能积极配合妥善处理的,视为不合格。
|
考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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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容 |
合格/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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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签订供应商服务承诺书、购销廉洁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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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积极配合妥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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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照采购人要求供货,包括送货单登记不全、票据错误、一次性产品检验报告未随货同行或提供的批检报告与实物不符或批检报告未加盖供应商的印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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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提供合格的供应商、生产企业以及产品的资质,包括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生产厂家有效期内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产品注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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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按照采购员提出的供货时间送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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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供应商应按采购员通知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供货。多送、少送均视为未按要求送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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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货到库房验货中,发生问题时,供应商应积极响应。如产品不符合验收标准,需要退货、换货,供应商未按库房要求及时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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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供应商未按采购人的要求开具送货单、票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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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所有产品都必须送达指定地点,并按要求摆放整齐。 |
|
|
10 |
产品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甚至因使用产品导致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医疗纠纷等,供应商应按采购人通知的时间到采购人指定现场处理,若供应商不能积极配合妥善处理的,视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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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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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签到函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供应商地址:
磋商代表姓名:
磋商代表联系电话:
附:磋商代表本人的身份证正面和反面【复印件】
注:本函为手持件,仅用于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签到,不做他用。签到时,供应商代表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为磋商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的,其授权代表为磋商代表。签到的磋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供应商代表应为同一人,附件资料均需加盖供应商鲜章。
发票开具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一、开票信息
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
电 话:
开 户 行:
开户行账号:
二、开票类型
纸质版普通发票□、电子版普通发票□(万元版,如超过一万金额,需开多张)
三、开票内容及金额:
代理费( )元;收款方式:
四、所属项目
项目编号及名称:
五、递交方式
1、电子发票需要提供
收件手机号:
邮箱:
2、纸质发票如需邮寄需提供
收件人:
电话: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