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标准编码维护
标准编码的正确与否对网络直报系统的运行效率、系统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网络直报系统的核心内容之一。编码标准化也是进行信息交换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前提。
全国以乡镇为基础的地区及编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在标准编码管理系统中创建和管理。
3.1 工作内容
每年需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维护的标准编码共有3项:行政区划信息、机构信息、人口数据。
(1)行政区划信息维护包括:行政区划的新增、拆分、合并、名称和属性变更。
(2)机构信息维护包括:机构的新增、拆分、合并、删除、名称和属性变更,行政区划发生变化后与机构的关联等。
(3)人口数据维护: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购买和更新,省级疾控中心核实确认。
3.2 工作流程
(1)每年10-12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下发相关文件,组织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县区为单位开展下一年度本辖区行政区划、机构信息和人口数据的维护工作。
(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收集辖区内所有的行政区划和机构信息。省级业务管理员负责通过《标准编码系统》进行核对、维护等操作。
(3)全国以县区为单位分性别、年龄组人口数据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购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通过《基本信息系统》查询、下载辖区人口数据。
(4)行政区划、机构信息和人口数据属于网络直报系统基础数据,为各业务系统服务。在开展编码维护工作时,各项数据须提交当地死因登记管理部门、性病艾滋病中心、结核病中心、免疫规划中心以及其他具有专病管理系统的部门汇审、签字后方可进行维护。
3.3 工作要求
3.3.1行政区划信息维护
(1)维护原则
行政区划年度内不能进行任何变更,年度内行政区划若发生新增、拆分、合并、改名等情况,仍需按原行政区划编码管理和使用。
(2)数据来源
网络直报系统使用的行政区划及其编码以国家统计局最新颁布的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为标准。例如2016年行政区划编码采用的是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截止2014年10月31日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3)行政区划属性说明
地区编码:编码共8位,按顺序从左往右每两位组成一组数字,分别表示省、地、县、乡镇(街道)。前6位执行国家统计局颁布的行政区划代码,后2位自行编制。地区信息如下:
中文地区名称:地区全称。
英文地区名称:拼音全称。
贫困县区标记标记: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是否省管县: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城市农村标记: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东中西部标记:系统自动默认,不需要填写。
地区级别:根据该地区的地区编码自动生成。
行政级别:省级: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市级:地、市、州(盟);县级:县、县级市、区、旗;乡镇级:乡、镇、街道。
边境和少数民族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4)维护规则
①行政区划未发生变化的,不能随意更改其代码,以免给系统造成大量数据转换的负担。
②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即行政区划代码的前6位)和名称必须与国家统计局最新颁布的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和名称保持一致。
③乡镇级编码(即行政区划代码的后2位)由于没有国标,可采用流水号方式进行编制。但是,各地在进行维护时需与当地民政部门确认,最大程度地避免乡镇(街道)名称不一致、不规范,或随意增加乡镇(街道)等情况的出现。
④新增地区在行政区划代码表中暂无编码的,可按照统计局公布的行政区划代码规则自行编制,待下一年度行政区划代码正式发布后再作修改。
⑤开发区等尚未建立独立的行政区划,但其行政机构完全独立,且成立了与县级疾控机构在职能和业务上完全相仿的属地疾控机构,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一个县区进行维护。维护时,需提交该地区的行政区划示意图(电子地图)和人口资料。建议根据国家颁发的行政区划进行维护,尽量减少此类地区。
⑥直辖市虚拟地区统一名称为“市辖区”和“县”, 省直管县,应建立“省直辖县行政区划”的虚拟地区。除直辖市、省直管县外,其他省份不能建立其它虚拟地区。
⑦不详乡镇(******99)为系统自动生成,不能自己创建,已自行建立的不详市和不详区县应删除。由于其名称都相同,所以关联时易出错,应格外注意。
⑧地(州)、县(区)发生拆分或合并变化时,需要详细调查情况并注明拆分比例,便于人口的计算,并同时收集变化地区的电子地图。
3.3.2 机构信息维护
(1)维护原则
年度内不允许删除已创建的机构,但可以新增加机构,可以修改机构属性信息,但若变更“机构类型”,须省级业务管理员报送变更申请,由国家级业务管理员进行修改。
(2)数据来源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和机构属性。医疗机构创建应至少包括县及县以上医院(含民营、私营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职责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机构属性说明
单位名称:单位全称。
组织机构代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是由国家授权的权威管理机构向我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个体工商户(有工商营业执照、有注册名称和字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开立银行账号的)及其他组织颁发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可通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nacao.org.cn/)进行查询。
机构编码:县(区)的地区编码+3位流水号,系统自动生成。
单位类型:按照单位的名称和开展的主体业务活动选择,单位类型分为二级填报,先选择一级大类(如:A.医院),再选择二级的具体类型(如:A100.综合医院)。
经济类型:分为国有全资、集体全资、股份合作、联营、私有、合资合作等。
管理类型: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单位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村级(行政)。单位类型为医院的机构,单位级别由该单位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即核发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厂矿医院、铁路医院、民营医院、学校医院、军队医院、合资、外资医疗机构均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分级标准“三级三等”进行分级,一级为乡镇级;二级及以上为县级及以上;单位类型为其他医疗机构的,其中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村卫生室等按乡镇级或村级划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疗养院、护理院(站)、妇幼保健院(所、站)、临床检验中心等由该单位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决定,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包括卫生防疫站、预防保健中心,卫生监督机构包括卫生监督所(局、总队)和卫生监督中心等由该单位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决定,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单位分级分等按照卫生计生委的医疗机构分级标准“三级三等”进行分级分等。包括:无级别、一级无等、一级丙等、一级乙等、一级甲等、二级无等、二级丙等、二级乙等、二级甲等、三级无等、三级丙等、三级乙等、三级甲等、三级特等。
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根据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卫统发[2002]117号),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均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此代码由2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13位机构属性代码。机构属性信息中单位类型(对应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经济类型(经济类型代码)和管理类型(对应机构分类管理代码)均应根据分类代码证进行维护。
结核单位类型:由肺结核专病管理员维护。
是否为区域所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填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填写,系统默认为是,当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是区域所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时应填写“否”,如铁道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填写“否”。
是否虚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填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填写,系统默认为“否”,虚拟地区建立虚拟疾控机构时,应填写“是”。
单位地址:单位所在的详细地址。
单位电话:区号+电话。
(4)维护规则
①新增机构,需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申请和所增机构的详细信息,由省级业务管理员进行维护。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需要根据相关要求,自行设定机构申请表,内容应包括机构的各项属性信息。
②新增的机构必须建立在县(区)级目录下,所选择行政区划编码要注意与该单位所属的县(区)编码保持一致。
③一个单位挂两块牌子的医疗机构,如县人民医院同时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内容为依据,按最高级别维护;级别相同时维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机构。
④医疗机构属性信息中“组织机构代码”为必填项。同时重点核对医疗机构属性中单位分级分等属性信息。
3.3.3 人口数据维护
(1)维护原则
人口数据以年度为周期更新,年度内不进行任何更改。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人口数据更新。例如2016年年初更新的人口数据实际为2014年年末人口数。
(2)数据来源
全国到县区分性别、年龄组人口数据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购置。
(3)维护规则
①人口数据在基本信息系统中维护,该系统主要完成基本公共卫生信息、卫生服务能力资料等的维护功能。其中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区)的分地区,性别、年龄的人口信息与网络直报中各业务应用系统共享,即网络直报系统各业务应用系统统计模块中发病率的计算,均调用了基本信息系统的人口信息,如计算传染病发病率时就调用了基本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人口数据。
②人口数据在基本信息系统中更新后,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地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对本辖区常住人口数据的核对。对系统中暂无人口数据的地区,或发生拆分、合并调整的地区,或与当地统计部门发布数据相差较大的地区(以县区为单位超过10万以上),需由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收集汇总,加盖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章提交国家疾控中心,同时报送人口数据调整模版Excel电子数据。
③各地申请调整人口数须以当地统计部门对外发布的人口数据为准,不得擅自随意填报。如需调整,原则上省级总人口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不能调整;各地市人口数之和必须等于省级总人口数(包括分年龄组数据);各地总人口数等于男性与女性总人口数,且等于各年龄组总人口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