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自2012年9月中东地区首次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Middle East respiratory syndrome)疫情以来,该疫情在中东地区持续流行,并波及全球二十余个国家。2015年5月29日,我国广东省发现首例输入性病例,由于我省与中东地区、韩国经贸及人员往来密切,存在疫情输入风险。为了科学防范和有效应对我省可能发生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及时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际卫生条例(2005)》等法律法规,参考《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试行)》、《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一版)》、《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的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规范、联防联控、科学应对、分级负责”的原则,针对疫情发展不同态势,强化形势研判和风险评估,科学、统一地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阶段划分
根据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的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将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与应对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应对准备阶段、应急响应阶段、总结评估阶段。
(一)应对准备阶段:
国际尚未证实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具备持续传播能力,我省尚未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
(二)应急响应阶段:
Ⅳ级:本省范围内发现1例疑似或确诊中东呼吸综合征输入性病例,且未出现本地感染病例。
Ⅲ级:两周以内,本省范围内发现5例及以上输入性确诊病例,且未出现本地感染病例。
Ⅱ级:本省范围内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本地感染病例,并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在人群中扩散的趋势。
Ⅰ级:本省范围内2个及以上市(州)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本地感染病例,并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在人群中的扩散。
(三)总结评估阶段:
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终止应急响应。
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简称省指挥部)
主要负责应对准备阶段及Ⅳ级、Ⅲ级、Ⅱ级应急响应阶段疫情防范应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挥协调。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各相关成员单位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开展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开展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组建、培训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实验室检测、患者医疗救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协调应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的项目资金。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政府口岸办负责组织落实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督促落实口岸、出入口岸交通工具等的各项防控措施。
省政府新闻办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工作,依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引导和管理;省政府新闻办、省外侨办分别负责港澳记者、台湾记者、国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受理和现场采访管理。
省互联网信息办负责境内外舆情的收集和研判,根据需要编写舆情信息专报;统筹做好网络媒体和新媒体的信息发布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民族宗教委负责加强对我省赴沙特朝觐人员的组织、健康宣传,以及医疗保障工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朝觐人员出入境以及人员健康和相关疫情信息。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健康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对外经贸活动(包括“万企出国门”等活动)中人员的卫生防病宣传、登记、观察工作,提高出访人员的防控意识,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在对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应急供应。
省旅游局负责督促旅行社做好旅游团体和旅游景区的卫生防病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登记、观察工作,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及时将我省因公出访中东和韩国等疫情国家代表团名单及中东地区、韩国有关国家应省外事邀请访川团名单通报卫生计生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各类涉及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治药械和广告的监管。
四川出入境检疫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口岸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和通报相关疫情信息。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协调、解决卫生应急相关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和旅客监测、报告工作;协助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寻查工作;优先运送紧急救助物资和疫情处理人员。
成都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四川省总队负责本系统内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达到Ⅰ级或Ⅱ级响应启动条件,超出省指挥部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报请省应急委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对准备阶段
(一)广泛收集疫情信息,及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研判疫情形势。加强协作联动,确保信息通畅。
(二)组织制定并完善相关工作和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
(三)指导各地做好病例监测、排查、报告和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赴疫情发生地出入境人员的口岸卫生检疫。
(四)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好疫情应对所需的应急队伍、消杀药械、防护用品等准备和储备。
(五)积极开展舆情监测,强化疫情防控知识普及,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
(六)加强对宿主动物及其产品交易、进出口及相关场所的监测和管理。
五、病例诊断和疫情信息发布
(一)病例诊断
1.省内首例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病例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专家组诊断确认,此后发生的病例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诊断确认。
2.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辖区内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进行调查和会诊,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3.专家组根据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按照《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2015版)》进行诊断或排除。
4.各级医疗机构协助县区级疾控机构采集标本,县区级疾控机构根据要求送省级疾控机构或具备检测能力的地市级疾控机构进行检测。
(二)疫情公布与通报
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授权,由省卫生计生委向社会发布本省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信息。
六、应急响应措施
(一)Ⅳ级应急响应:
在应对准备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标本采集等工作。
2.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或确诊病例的地区实行疫情日报制度。
3.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或确诊病例的隔离治疗以及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4.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人员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5.医疗机构做好病人接诊、转运、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
6.做好疫情调查、处理等人员的个人防护。
7.强化中东地区及韩国等疫情国家入境人员的检疫、监测与防控。
8.及时向本地区有关部门和邻近省(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二)Ⅲ级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1.加强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应急监测,发现病例的地区实行日报或零报告制度。
2.确定、追踪密切接触者,做好医学观察。
3.做好疫点内人员居住、聚集场所,及污染物的消毒处理等防控工作。
4.医疗机构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或确诊病例的隔离、救治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的主动搜索、标本采集等工作。
5.加强疫情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等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6.加强健康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正确引导舆论,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三)Ⅱ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1. 加强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应急监测,全省实行日报或零报告制度。
2.结合疫情发展趋势,加强学校、农村、建筑工地、车站及公共场所等重点场所、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
3.暂停疫区内大型文体活动、集市、庙会等群体性聚集活动。
4.学校落实晨检制度,加强防治知识宣传,保持校舍良好通风,定期进行消毒。必要时经政府同意,可采取停课措施。
5.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要坚持严格消毒制度,必要时责令停业。
6.交通、铁路、民航实行健康申报和检疫制度,发现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时,采取就近就地隔离观察、治疗。
7.疫区相邻地区及时沟通信息,严密监测。
(四)Ⅰ级响应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疫情流行情况,组织专家组评估后,向当地政府提出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建议。
(五)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根据疫情发展变化和防控实际,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对疫情形势进行研判,适时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七、总结评估
应 急处置工作结束,终止应急响应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监测预警、联防联控与应急响应措施执行情况等,以及应急处置中发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以及相关建议。
八、附则
本预案由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制定,并将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国家关于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治策略的调整及时更新、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四川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